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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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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3932號債務人陳進元(即翁寶蓮之繼承人)、債務人陳炳輝(即翁寶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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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戊字第739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陳進元(即翁寶蓮之繼承人)、債務人陳炳輝(即翁寶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39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進元(即翁寶蓮之繼承人)、陳顗絜(即翁寶蓮之繼承人)、陳炳輝(即翁寶蓮之繼承人)、陳美惠(即翁寶蓮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戊股書記官陳俐妙


股       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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