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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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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被告兼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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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兼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民事補正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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