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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033號陳金良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110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金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103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金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