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他字第257號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軒宇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1年度司他字第2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軒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他字第25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紘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軒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257號
被      告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  
上列被告與原告吳苡若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1股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