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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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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林千慧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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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慧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請被告來院閱卷表示意見,本次庭期將詢問證人林政忠。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怜瑄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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