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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蒙柳春之刑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09聲羈字第4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蒙柳春刑事庭通知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被告高專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蒙柳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刑事庭通知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汾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函(節本)
發文日期: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淨109聲羈420字第1110010616號
主旨:本院辦理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案件被告高專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請於接獲本通知7日後(自翌日起算扣除假日)15日內,攜帶說明二欄所示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以簽名代之),前來本院出納室洽辦刑事保證金發還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上開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具保人即被告高專瑋於109年12月17日向本院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聯單號碼:109年刑保字第479號,原繳款案號:109年度聲羈字第420號)應予發還具保人高專瑋之法定繼承人「全體」。
二、全體繼承人如無法親自到院辦理,可備妥下列文件資料,以雙掛號郵寄方式寄送至本院,本院於手續完成並扣除匯費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⑴具保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⑵全體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正本。
⑶繼承人系統表。
⑷本通知書正本。
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
⑹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⑺匯款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⑻「發還刑事保證金、利息撥匯繼承人帳戶同意書」。
⑼委任領款同意書。
三、隨文檢附委任領款同意書、匯款同意書、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各1件。
四、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遺失者,領款人可填具附件所示之「切結書」替代原收據。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