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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熊俊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熊俊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熊俊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36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彭裕文
被 告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