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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洪美玲、梁修彥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1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美玲、梁修彥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庭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14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怡茹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