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54號黃鉑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1簡字第24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鉑勝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454號黃鉑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鉑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股別:新
書記官:黃詠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鉑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鉑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參包、吸食器壹組、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