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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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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9號黃菊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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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菊芳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59號原告林翌傑與被告黃菊芳、孫冠芳、范發耀、李佳玲、曾阿琴、邱雲福、連陳鳳凰、住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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