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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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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陳進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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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進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進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芳草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195號6樓之14
法定代理人 洪琡媛  住同上
相 對 人 陳進福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芳草(女,民國105年1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70151565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洪」。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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