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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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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04號黃冬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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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1簡字第210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冬友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104號黃冬友侵占遺失物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冬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冬友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冬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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