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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蔡淑華
陳宣任
許文興
潘建勝
洪綺純
吳世民
趙勿溥
洪揚宗
蕭清芳
楊淑涵
李柏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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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給付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提繳各如附表一「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一所示。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給付總額」及「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一:被告應給付總額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略)
附表二:原告請求給付總額(工資及年終獎金+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略)
附表三:(略)
附表四:原告主張欠薪期間給付勞務情形(略)
附表五: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工資及年終獎金(略)
附表五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資及年終獎金(略)
附表六:原告主張被告欠繳之勞工退休金(略)
附表六之一:被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略)
附表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資遣費(略)
- 發布日期:111-11-21
- 更新日期:111-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