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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被告鄭惠如、被告鄭惠心、被告鄭惠伃、被告鄭惠元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惠如、被告鄭惠心、被告鄭惠伃、被告鄭惠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惠如、被告鄭惠心、被告鄭惠伃、被告鄭惠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段津華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呂美智
呂秀英
呂梅英
呂郁城
呂宜庭
呂芳川
呂美慧
呂紹晨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複代理人 盧威綸律師
被 告 鄭惠如
鄭惠心
鄭惠伃
鄭惠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惠如、鄭惠心、鄭惠伃、鄭惠元應將卓鏗俤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按民法應繼分規定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呂美智、呂秀英、呂梅英、呂郁城、呂宜庭、呂芳川、呂美慧、呂紹晨、鄭惠如、鄭惠心、鄭惠伃、鄭惠元應將坐落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615、616、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等11筆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102、103、897、927、928、929建號(修建後建號:同區段102、2397、2398、2399、2400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95、195-1號及延平北路二段1、3號建物之容積其中之之45.46平方公尺及ΔVI建築物維護成本新臺幣369萬2,398元之移出容積,移轉至臺北市北投區新洲美段39地號或原告指定之土地。
訴訟費用由鄭惠如、鄭惠心、鄭惠伃、鄭惠元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