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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9435號林高鶴(即林德學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9司執樂字第894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高鶴(即林德學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9435號債權人謝榮林等與債務人林淑美、林高鶴(即林德學之繼承人)、林杰民、彭淑英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