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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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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黃若奎之劉婉蓁111年11月1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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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若奎之被告劉婉蓁111年11月1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返還借款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被告劉婉蓁111年11月16日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黃若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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