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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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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0號羅嘉希(原名羅春妹)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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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勞簡字第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香港商卓域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嘉希(原名羅春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140號給付培訓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9時35分,在臺北簡易第五法庭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告法定代理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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