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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40號林芷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1年度訴字第5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芷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40號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芷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440號
原 告 周成怡 住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林芷萱 住
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