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196號何達斌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81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達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196號原告台北市松山區松山新城第一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何達斌間容忍修繕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8196號
原   告 台北市松山區松山新城第一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路琪  
被   告 何達斌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台北市OOO區OOO路OO號OO樓房屋內,就漏水情形進行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