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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6號王緒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4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緒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6號給付移轉股權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緒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劉紀綱
送達代收人 楊嘉玲
被 告 王緒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移轉股權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