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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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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95號陳守華之更正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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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6司裁全黃字第2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守華之更正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95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 等與債務人陳守華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股       別: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295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帆      
代 理 人 黃沛聲律師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帆   住
代 理 人 黃沛聲律師
債 務 人 陳守華  住
           廖蓓琦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予明定。
二、查債權人民國111年10月5日具狀聲請更正本院前開更正裁定關於債權人名稱之記載,故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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