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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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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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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0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0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0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0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前伍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曉玲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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