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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戴俊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俊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4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戴俊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1-11-16
- 更新日期:111-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