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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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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081號張明猷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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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10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明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0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明猷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張明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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