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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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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163號孫鴻、賴燕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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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1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鴻、賴燕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16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孫鴻、賴燕秋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孫鴻
賴燕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孫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
被告孫鴻、賴燕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壹拾伍元由被告孫鴻、賴燕秋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孫鴻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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