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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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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67號被告被告翁健銘(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被告翁靜心(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被告翁煒翔(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翁語蔓(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翁毓謙(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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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09年度訴字第8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翁健銘(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被告翁靜心(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被告翁煒翔(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翁語蔓(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翁毓謙(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56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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