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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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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57號郭懿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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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1年度訴字第2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懿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57號撤銷信託登記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懿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留景容  
被      告  陳薇平  
              郭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薇平、郭懿萱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郭懿萱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薇平所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略)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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