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李采憶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相對人李采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紘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軒宇、相對人李采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  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軒宇    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0                          樓(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相  對  人  李采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