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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7號孔令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孔令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6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孔令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胡欽堯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讌珍律師
被 告 孔令偉
孔令聞
孔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