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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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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柏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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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柏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柏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186號
原      告  簡豫樺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被      告  柏林   
            柏廖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柏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柏林、柏廖美惠、柏菁應自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二○三之一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如附件所示A1、A2部分房屋,及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如附件所示A3部分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柏林、柏廖美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被告柏廖美惠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被告柏林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柏林、柏廖美惠應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二○三之一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如附件所示A1、A2部分房屋,及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如附件所示A3部分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
四、被告柏廖美惠、柏菁應將戶籍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辦理遷出登記。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柏林、柏廖美惠、柏菁連帶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元為被告柏林、柏廖美惠、柏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柏林、柏廖美惠、柏菁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元為被告柏林、柏廖美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柏林、柏廖美惠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前段各到期部分,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柒仟元為被告柏林、柏廖美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柏林、柏廖美惠如每期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後段各到期部分,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柒仟肆佰元為被告柏林、柏廖美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柏林、柏廖美惠如每期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一:系爭土地歷年之公告地價及依公告地價80%計算之申報地價(元/平方公尺)
地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年期
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申報地價
111年1月
118,000
94,400
108,000
86,400
108,000
86,400
110年1月
110,000
88,000
101,000
80,800
101,000
80,800
109年1月
110,000
88,000
101,000
80,800
101,000
80,800
108年1月
108,000
86,400
101,000
80,800
101,000
80,800
107年1月
108,000
86,400
101,000
80,800
101,000
80,800
106年1月
115,000
92,000
108,000
86,400
108,000
86,400
105年1月
115,000
92,000
108,000
86,400
108,000
86,400
附表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之1號房屋之歷年課稅現值
年別
課稅現值(新臺幣)
羅斯福路2段81巷5號
羅斯福路2段81巷5之1號
105
142,300元
137,000元
106
138,400元
133,200元
107
134,400元
129,400元
108
130,500元
125,600元
109
126,500元
121,700元
110
126,400元
121,600元
111
126,300元
121,500元
附表三:柏林、柏廖美惠占用系爭土地之損害賠償計算(四捨五入至元)
占用期間
占用土地別
申報地價
占用面積
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小計
105年9月2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共1年120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92,000(元/平方公尺)
31.03平方公尺
92,000×31.03×(1/4)×8%×(1+120/366)=75,791元
335,123元
105年9月2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共1年120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6,400(元/平方公尺)
63.03平方公尺
86,400×63.03×(1/4)×8%×(1+120/366)=144,924元
105年9月2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共1年120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6,400(元/平方公尺)
49.68平方公尺
86,400×49.68×(1/4)×(1+120/366)=114,228元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86,400(元/平方公尺)
31.03平方公尺
86,400×31.03×(1/4)×8%×2=107,240元
471,519元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0,800(元/平方公尺)
63.03平方公尺
80,800×63.03×(1/4)×8%×2=203,713元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2年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0,800(元/平方公尺)
49.68平方公尺
80,800×49.68×(1/4)×8%×2=160,566元
109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日止,共1年244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88,000(元/平方公尺)
31.03平方公尺
88,000×31.03×(1/4)×8%×(1+244/365)=91,121元
395,019元
109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日止,共1年244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0,800(元/平方公尺)
63.03平方公尺
80,800×63.03×(1/4)×8%×(1+244/365)=169,947元
109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日止,共1年244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0,800(元/平方公尺)
49.68平方公尺
80,800×63.03×(1/4)×8%×(1+244/365)=133,951元
合計
1,201,661元
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88,000(元/平方公尺)
31.03平方公尺
88,000×31.03×(1/4)×8%×(1/12)=4,551元
按月給付
19,729元
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0,800(元/平方公尺)
63.03平方公尺
80,800×63.03×(1/4)×8%×(1/12)=8,488元
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0,800(元/平方公尺)
49.68平方公尺
80,800×63.03×(1/4)×8%×(1/12)=6,690元
111年1月1起至遷讓騰空系爭房屋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94,400(元/平方公尺)
31.03平方公尺
94,400×31.03×(1/4)×8%×(1/12)=4,882元
按月給付
21,112元
111年1月1起至遷讓騰空系爭房屋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6,400(元/平方公尺)
63.03平方公尺
86,400×63.03×(1/4)×8%×(1/12)=9,076元
111年1月1起至遷讓騰空系爭房屋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
86,400(元/平方公尺)
49.68平方公尺
86,400×49.68×(1/4)×8%×(1/12)=7,154元
附表四:柏林、柏廖美惠占用系爭房屋之損害賠償計算(四捨五入至元)
占用期間 羅斯福路2段81巷5號之課稅現值 羅斯福路2段81巷5之1號之課稅現值 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小計
105年9月2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共121日 142,300 137,000 [142,300+(137,000×52.8%)]×8%×(121/366)=5,677元 79,792元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138,400 133,200 [138,400+(133,200×52.8%)]×8%×1=16,698元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共1年 134,400 129,400 [134,400+(129,400×52.8%)]×8%×1=16,218元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共1年 130,500 125,600 [130,500+(125,600×52.8%)]×8%×1=15,745元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共1年 126,500 121,700 [126,500+(121,700×52.8%)]×8%×1=15,261元
110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日止,共244日 126,400 121,600 [126,400+(121,600×52.8%)]×8%×(244/365)=10,193元
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126,400 121,600 [126,400+(121,600×52.8%)]×8%×(1/12)=1271元 按月給付1,271元
111年1月1起至遷讓騰空系爭房屋日止之每月損害金 126,300 121,500 [126,300+(121,500×52.8%)]×8%×(1/12)=1,270元 按月給付1,270元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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