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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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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9號田忞昊(原名:葉俊言)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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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3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田忞昊(原名:葉俊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5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田忞昊(原名:葉俊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嬿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5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田忞昊(原名:葉俊言、葉忞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108萬7,861元
4.22%
自110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06萬0,910元
4.22%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14萬8,771元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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