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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小字第3913號趙潮(即趙剛之繼承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小字第39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潮(即趙剛之繼承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91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鵬(即趙剛之繼承人)、趙潮(即趙剛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9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何佳容
被 告 趙鵬(即趙剛之繼承人)
趙潮(即趙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剛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