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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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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全字第114號簡崇倫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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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全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崇倫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全字第11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崇倫間假扣押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北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簡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債權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31,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90,69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90,698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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