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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吳文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文之民事聲請狀繕本、審理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繕本、審理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文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審理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