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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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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方耀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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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耀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方耀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176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靜
被   告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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