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王信貴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貴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志軒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王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4,059元,及其中新台幣474,553元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4,0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