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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王信貴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貴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志軒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王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4,059元,及其中新台幣474,553元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04,0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