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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阮氏香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氏香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原告段氏愛(DOAN-THI-THUONG)與被告阮氏香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
原 告 段氏愛(DOAN-THI-THUONG)
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氏香(NGUYEN THI H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