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阮氏香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阮氏香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原告段氏愛(DOAN-THI-THUONG)與被告阮氏香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他字第39號
原   告 段氏愛(DOAN-THI-THUONG)
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氏香(NGUYEN THI H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