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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陳輝隆、陳世仁、陳郭麗飾、陳昱星、陳韻如、陳儀如、陳愛臨之庭期取消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輝隆、陳世仁、陳郭麗飾、陳昱星、陳韻如、陳儀如、陳愛臨之庭期取消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240號原告陳沛珒與被告楊雅之、陳輝隆、張黎華、陳玉珊、陳世仁、陳世義、陳輝煌、陳榮煌、陳淑珠、陳淑慧、陳淑敏、陳俊宇、陳冠宇、陳怡妏、陳星伊、陳科維、利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俊民、陳劍宇、陳智宇、歐陽美燕、陳郭麗飾、陳昱星、陳韻如、陳儀如、陳愛臨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庭期取消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