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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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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翁秀琴之庭期筆錄、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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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翁秀琴之本件庭期筆錄、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件庭期筆錄、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11-12
  • 更新日期:111-1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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