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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温瑞禎之民事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温瑞禎之民事陳報狀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温瑞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