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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5號被告品格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孟軒之民事補正狀繕本、111年11月11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1年度訴字第3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品格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孟軒之民事補正狀繕本、111年11月11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補正狀繕本、111年11月11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