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11號張可良之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可良之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1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