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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02號魏銘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魏銘宏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司法院國內、國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602號魏銘宏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魏銘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銘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65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魏銘宏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法庭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