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66號熊達光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1毒聲字第6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熊達光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666號熊達光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熊達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股別:新
書記官  黃詠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達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2593號、111年度聲觀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達光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