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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3991號陳重吉(CHEN,CHUNG-CHI)(即陳俊銘即陳生連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丁字第93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共有人陳重吉(CHEN,CHUNG-CHI)(即陳俊銘即陳生連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39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文卿(即陳福旭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