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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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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陳忠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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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陳忠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10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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