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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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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林士哲之公告事項二所列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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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士哲之公告事項二所列之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調解通知、民事變更及追加之訴聲明狀繕本、民事更正陳報狀繕本、108年9月3日開庭通知、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通知書、109年11月17日裁定、110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2月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0年3月12日民事聲明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0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3月3日民事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庭通知、111年7月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10時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
被      告  賴林泳雪  
林美滿
林美麗
林泰山
許真瑋
許志瑋
林吉義
林陳月娥
林士裕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士玲
被   告 林美妍
謝婉華
項謝婉貞
謝婉玲
謝婉芳
謝婉芬
謝婉清
        謝婉芷
謝哲民
謝逸民
林劉敏淑
林士文
林士哲
林士英
葉盛和
上一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葉致雄
葉國楨
被   告 葉榮華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葉乾坤
被   告 葉榮輝
葉勇良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玉蘋
被   告 黃純美
鄭元中(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鄭雅雯(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鄭寶桂(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蔡靜榆(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鄭語薇(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鄭語慧(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李若豪(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李果餘(即鄭黃菊之繼承人)
黃世榮
王黃月
黃李純貞
黃玄宇
黃娉娉
黃荷允
黃莉莉
黃娜娜
黃佳珍
陳忠實
陳忠堅   
廖致宏
廖郁琪
         施浩然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施姚芬
被   告 施浩松
施餘芬
蘇燈吉
蘇紅珠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蘇燈煌
被   告 蘇玉真
蘇雪華
上二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戴昌朝
被   告 黃清薰
黃仰仰
黃娟娟
江世正
邱淑惠
林陳淑玉
林士章(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傑(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敏(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瀅(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黃璞(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黃瑜(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黃玲瑩(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黃玲琍(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黃世力於109年9月11日死亡,原告應於15日內陳報黃世力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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