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49號鍾越漪、鍾越浪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4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越漪、鍾越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4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越漪、鍾越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鍾越漪、鍾越浪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