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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16號程子健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家護字第10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程子健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護字第101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訊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程子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訊問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