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27號被告張訓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28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訓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8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訓彰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8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住
被 告 張訓彰 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零柒佰玖拾陸元($830,796),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收取期數最高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1-11-07
- 更新日期:111-1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